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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城乡规划法全文
2019年12月5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北京拆迁安置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人民政府会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环境现状,以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城市做一个规划。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是什么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极个别城市有25年的。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步骤、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城市景观的布局,体现城市特色。发展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科学规划


  加强高新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主体功能区以及产业布局规划的充分衔接,既要高起点、高标准制订发展规划,又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发展。


  2、聚集发展


  推动高新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源向高新区集中,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优势,把握市场需求,推动同业集聚和产业协作,实现区内产业错位发展,积极发展关联性强,集约水平高的产业集群和特色鲜明的区域产业品牌。


  3、创新发展


  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的有效运行模式。支持高新区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孵化器,搭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形成技术创新强势聚集区。


  4、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高新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功能,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整合产业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扎实推进节能降耗。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


  1、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


  2、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公共开放空间、教育、文化、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建设省和其它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私有机构,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的统筹考虑。


  3、城市开发计划


  较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无法完全依赖土地业主的开发意愿,因为日本的土地产权较为零散,地块规模较小,使开发商难以实施较大规模的开发计划,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运用各种法定措施,确保城市开发的整体性和避免城市无序扩展。根据城市更新法,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更新计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城乡规划法全文

  城乡规划法在今年的人大会议上进行修改了,主要是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把它的第二项修改了,还删去第三款。那么城乡规划法包括了哪些内容它包括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等。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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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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