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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
2018年5月12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核心内容:赵某向朱某借款3万元(借期为一年)并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约定如不能按时还款,朱某有权变卖房屋并从房款中受偿。后赵某将该房屋租赁给陈某居住(租期为两年)。后赵某无力还款,朱某提出变卖该房屋,赵某同意。但陈某不同意,表示自己租期还未到期。但朱某表示已找到买主且出价很高,陈某当即表示愿以同样的价格购买该房屋。朱某仍不同意,认为其已与买主协议好。请问,此种情形,陈某能否优先购买该房屋?
  法律人士认为,当抵押权和租赁权同时存在时,应该维护哪种权利?此时应该区分抵押和租赁的发生时间。一、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此时便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租赁物转让,其租赁关系对受让人仍然有效,在租赁关系届满前受让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提高租金。二、抵押在先,租赁在后。此时,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时,租赁关系相应地予以解除。但无论哪种情形,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虽然陈某不能继续租赁该房屋,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该房屋。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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