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屋租赁
文章列表
租赁物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2018年3月7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租赁物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
    我承租了一套楼房,前几天出差回来后发现房屋的水管因老化而漏水,泡了楼下的房屋地面,现在楼下让我承担赔偿责任,我想知道谁来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因为水管老化而导致楼下财产损失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房主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王女士问:我因为工作需要,在离单位比较近的地方租了个房子,租期是一年,但我承租1个月后房主将房子出售了,新房主不同意将房子出租给我,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债权优先物权的表现。所以,你有权利要求新房主继续将房屋出租给你。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