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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车位
2018年1月23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新华社上海7月23日电上海市住建委联合上海市物价局日前发布政策指出,居民住宅小区内尚未出售的车库等,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或租赁人使用,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对未出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监管部门将暂停其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上海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规定,上海市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及有关规定,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除房屋和车库等附属设施价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等设施销售方案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在售楼现场同步张贴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相关部门明确,商品住房附属的地下车库等设施,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有未出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应当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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