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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法学与城市规划法法律价值的研究
2018年1月10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1 为什么要研究城市规划法的法律价值问题
  这里的“法”并不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是外延非常宽泛,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所有法律规范①。无论是中央制定的法,还是地方颁布的法,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基础。当然,城市规划法的价值基础会更集中和体现在最高等级的国家法律中。
  随着我国规划法制建设的推进,对规划法的关注和研究也多起来。选择规划法的法律价值问题来研究,原因大致有三点:
  ——法的价值基础问题是法理学的重要论题,也是法的根本性问题。城市规划法是一种应用型的法,在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划法的过程中,法的价值基础是确定一系列法律原则的风标和尺度,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修改起着最终的指导作用。
  ——面对当前我国规划法律实践的现状,着眼于解决社会问题、改革规划法律的动机,就不能回避法的价值问题:规划立法是否充分体现了维护公众利益这一基本法律价值?在规划法的适用过程中,法的价值取向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是完全实现,部分实现,还是被扭曲?在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规划法的价值基础是否要作出调整?
  ——目前能针对我国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对规划法的法律价值进行专门的研究仍告阙如。
2 研究城市规划法的法律价值为什么要引入法律哲学理论工具
  这里对城市规划专业人员来说,首先要弄清楚法律哲学是研究什么的。从法学上看,法律哲学是法学中研究法的基础理论的一个分科。在西方法学界,这一分科往往又被称为“法理学”或“法律理论”。《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第15版)对“西方法律哲学”这一条目的解释:
  “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②。”该百科全书(1973,第14版)对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条的解释:
  “此词在英语中较通常的意义以及本文所指的意义,大体上相当于法律哲学。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需的(组织上的和概念上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的方式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西方不同流派的法学家对法律哲学内涵和外延的解释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哲学应该是研究关于法的最本质的、最基础的理论问题的。
  回到城市规划法的研究上,根据法律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对象,城市规划法应该属于部门法的范畴。目前我国的部门法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刑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城市规划法的价值基础就是城市规划法这一具体法律领域研究中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它要回答的是:“城市规划立法的目的是什么?”“面对城市规划建设领域中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城市规划法是以什么样的价值取向来进行调控的?”“在各类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利益取向中,城市规划法保障实现的是哪类利益?”这些就是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问题,也是整个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根本性问题。研究城市规划法的价值基础就是研究这一具体法律领域的法理问题、理论问题。
  那么,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研究城市规划法的价值基础问题呢?目前城市规划学界关于城市规划法的研究还没有涉及到法律价值这个领域,可以说没有现成的路径可走。但从法学界的视角来看,西方法学研究的一个发展趋势很具有启发意义。“这就是近20几年来,法哲学研究开始从一般法律理论研究、扩展和深入到具体法律领域,出现了一批从法学理论层面、应用法哲学的方法探讨各部门法的一般理论的著作。这些论著涉及到各部门法的价值基础、社会基础、伦理问题等等的哲学反思,表明了构筑联结法哲学和各部门法研究之间桥梁的可能和现实。诸如诉讼法领域的经济代价、道德代价、程序的价值问题;财产法中的公平、功利、自由等问题”(张文显,1996)。这些研究表明,应用法律哲学的理论工具来进一步探讨城市规划法这一具体法律领域的价值问题是可行的。
  初步的研究途径明确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应用什么样的法律哲学理论工具来研究规划法的价值基础?为什么引入法律哲学中的社会学法学这一流派?社会学法学的理论观点又是什么?
3 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及其主要观点简介
  社会学法学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律哲学最重要的流派之一,在西方各国,特别是美国法学界长期占据了主导地位。西方法学发展历史上涌现过众多的法学流派,它们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各不相同,甚至有时是对立的。但从它们所研究和强调的主要内容看,法学界倾向于把它们归结为三大类——自然法学派(包括新自然法学等)、分析法学派(包括新分析法学等)、社会学法学派(包括现实主义法学等)。而这三大类法学流派与法律的三要素——价值、规范、事实是一一对应的。自然法学的研究重点在价值思辨,即法要实现的目的和法的理想,法与正义、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学的研究重点在法律规范本身,即分析现行法律的结构、层次和体系等;社会学法学的研究重点则在社会事实,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
  3.1 含义
  社会学法学,在我国的一些法学著作中,往往也被称为社会法学。为什么称作“社会学法学”,解释大体上有两种。沈宗灵先生认为,“其一是指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特制是要研究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等。其二是指19世纪的法律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或个人权利,而20世纪的法律强调社会利益,提倡“法律的社会化”。
  3.2 产生发展及背景
  社会学法学在19世纪后期就开始出现④,兴起于20世纪初,到1930年代则广泛流行。它在美国的影响比较大,自1930年代起,长期在美国法学中占支配地位。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⑤是社会学法学在美国的代表人物,他也是20世纪西方法学的权威人物之一。本研究所借鉴的主要就是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理论。
  社会学法学在20世纪发展的背景条件主要有两点:①从19世纪末开始,伴随经济扩张和经济危机的暴发,社会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各种新的社会矛盾趋向激化;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问题日益严重,诸如劳工问题、社会福利问题、经济管制问题、环境问题、教育问题及住房问题等。于是资本主义国家由不干预主义转变为积极地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其中法律起着直接的和突出的作用,如相继制定了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经济管制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等以适应社会需求。这一时期由个人本位转为社会本位的社会立法的崛起在西方法律发展中被称为“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of law)。借助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和新的观念,社会学法学应运而生。
  3.3 主要观点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是相当系统、相当庞大的。这里要介绍的是他的核心观点,以及对城市规划法和规划法价值基础研究有意义的一些理论。
  庞德的学说的核心是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沈宗灵,1983)。相对于法律抽象的规范内容,社会学法学更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强调的是法律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实行社会控制,就是对人的控制,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他认为,人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是相互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个人主义的本性,由此个人就有不同的需求和主张。社会中人们的各不相同的需求是无限的,但社会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资源、机会是有限的,这就必然导致人们之间需求的冲突。从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这一核心思想出发,庞德主张,法律的任务或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保障和实现利益(沈宗灵,1983)。
  庞德认为,所谓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⑥。鉴于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保障和实现利益,庞德对各种利益进行了分类,划分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沈宗灵,1983)。继而,各大类利益还被进一步细分。庞德对利益的分类,特别是关于社会利益的观点在西方法学界较为著名。帕特森认为,“他的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看来包括了立法机关和法院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所必须考虑的全部公共政策,至少可以象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表所起的作用那样……”⑦。
  要实现法律的社会作用,调控相互冲突的各类利益,就必然触及到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即,“对这些利益如何估量,对它们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份量?在发生冲突情况下,哪些利益应让位?⑧”这些就是法律的价值准则和价值基础问题。尽管社会学法学主要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但庞德也很重视法律价值问题,并认为,这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而且很明显,与自然法学主要以抽象思辨和逻辑推理来研究正义等法律价值不同,庞德是完全站在社会实证主义的立场来论述法律价值问题的,即法律价值在本质上体现为促进了何种利益的实现。综上所述,在社会学法学的理论视角下,法律价值研究摆脱了一般法理学在这一问题上纯粹逻辑推理的抽象藩篱,而在评判各种利益、实现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目的的过程中得到实证性的研究和批判。
4 对城市规划法领域研究的启发
  城市规划法研究应该是规划专业和法学交叉研究的学科领域。城市规划法研究,特别是关于城市规划法法理的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都可以借助法律哲学(法理学)这一有利的研究手段,以拓展规划法领域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社会学法学以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视角,对规划法研究领域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两方面都很有启发。
  4.1 研究方法
  方法的选择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法学界,“在法哲学的进程中,许多具体的看法和观点由于社会革命的法律制度的变迁,或由于受到批判而消失,但研究问题的方法以及具有个性的思维方式却能保留下来。方法的生命胜过观点”⑨。对于城市规划法的研究,方法问题同样也很关键。目前这一领域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大致可以分为3类:从规划行政与规划法律规范的关系入手的,借助的是行政法学这一理论工具;侧重于剖析我国现有规划法规体系及具体法律规范的,大多应用的是分析法学的方法;强调对西方国家和地区规划法规的分析和引鉴的,应当是比较法学的方法(具体分析见表1)。这些研究应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从不同的角度都对规划法领域进行了有深度的探索,大大丰富了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
  社会学法学给予人们最大的启示就在于,是否能够应用社会学的方法推进城市规划法的研究?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空间上安排配置城市各项资源,包括土地、水面、绿地、公园、海滨、新鲜的空气、道路以及公共设施等等。在当前我国快速城市化和大规模开发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对这些相对稀缺的资源进行配置时,市民、开发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等主体的需求和愿望是各不相同、甚至有时是激烈冲突和相互竞争的。城市规划法所调整的就是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的利益分配关系。反过来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各自需求等社会因素,不仅影响着规划法的实施效果,而且也是制定和适用规划法律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社会学视角下规划法的研究将是一个全新的、有待探索的研究领域。
  4.2 研究内容
  要了解城市规划法所要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就要首先搞清楚法学研究的内容范畴是怎么样的?张文显认为,“完整意义的法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对法的必然性的研究,即揭示法产生、发展和未来走向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②对法的应然性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揭示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判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式;③对法的实然性研究,法的实然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的实然性(法律的静态),二是法律运行的实然性(法律的动态)。对前一方面的实然性的研究,即是分析法的要素、结构、层次、体系,对后一方面的实然性的研究,即是考察和检测法的实际运行、法的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这三个方面是法学研究中有机统一、不可缺少的内容⑩”。社会学法学理论视角的重点是法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即法的实然性。同时,它也研究法的价值准则问题,即法的应然性。但它所进行的应然性研究并不是单纯依靠抽象的逻辑思辨,而是与各类利益的评判和法的社会目的的实现联系在一起,即与实然性研究是密切关联的。
  
 

  分析城市规划法领域已有的研究内容,可以发现对规划法的价值取向等法理问题少有关注。其次,在对国家实际运行中的规划法进行研究时,更多的文章侧重于分析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层次、体系及具体条文规范的问题,即一种静态的研究。而对于规划法的实际运行和实际效果,是否实现了立法的社会目的等方面,关注的研究还不是很多(见表1)。因此,社会学法学给予人们的另一个启示,就是城市规划法研究的理论视角可以进一步向法的应然性和法的动态实然性研究探索,从而使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得到不断扩展和丰富。
5 对城市规划法法律价值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探讨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是一般法律哲学的研究主旨。法律哲学通常基于一定的社会思想和理念,应用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法律的价值、发展规律等根本性问题进行抽象地研究,最终提出法应该是什么样的,理想的法律模式是什么,诸如在西方法学界,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就是公认的基本法律价值。但是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理想并不能代替现实,法律理想也不可能完全变成现实。许多法学家在研究中开始重视这一点,开始关注法律理想的实现问题。美国伯克利学派的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就表现出,“他的深刻之处在于始终意识到人们把理想转化为制度、并付诸实施的社会过程往往带来出乎意料的结果,因而对热烈的人文主义理想也投注着冷峻的现实主义眼光,力图从方法论上将价值追求和经验实证结合起来”(11)。
  其实,塞尔兹尼克对于法律的实用主义观点深受庞德理论的影响。至于如何从方法论上将法律价值和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庞德认为,在立法时仅仅考虑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抽象的价值是不够的,还要考虑法律价值所生长的土壤——各种社会需求和利益关系——对其形成和实现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庞德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论并不是基于完全的抽象逻辑的,而是针对社会事实的,其方法论思路是:法律是一项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的任务就是承认、确定、保障和实现利益——在制定法律时,法律的价值准则是评估互相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基础。庞德还认为,法律保障利益、实现社会目的途径是:“①承认某些利益,个人的、公共的和社会的利益;②确定应予确定的利益,并通过司法和行政活动加以实现;③力求保障在划定范围内所承认的利益。即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12)。
  众所周知,现代城市规划从19世纪后期兴起至今,所高举的思想旗帜一直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现代城市规划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基础之一。相对于西方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规范法制的发展历史是较短的。兴起大致始于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的国家改革和开放,蓬勃发展则在1990年代初,以城市规划的第一部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综观这20多年的法律实践情况,一方面,成绩当然有目共睹,如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并成为政府的法定行政职能,城市规划的内容、技术方法也得到了法律规范等等,这里不多赘言。另一方面,如果探讨一下规划法的社会效果及它所促使实现的社会目的,特别是反思一下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想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和实现,大多数人必然会感叹这一美好的理想在现代城市开发与建设现实中的脆弱与扭曲。
  重新回到原始起点,探讨建立城市规划法抽象的理想和价值是不现实的,因为使价值碰壁和破碎的是中国社会的剧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正在由完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变革,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转型过程。城市规划法律适用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在社会思想基础方面,一些新的理念应运而生,包括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观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以及个人权利观念的觉醒等等;在社会事实和社会结构方面,整个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并且仍在发生着剧变,这已经引起了社会学界的关注,大量关于社会分层和社会变迁的论文和著作相继涌现。而在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随着土地有偿使用、住房商品化、城市建设投资渠道多元化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因此,面对中国当前的社会事实,探讨规划法的价值基础问题就不能完全囿于抽象意义的理想阁楼,而是要走一条“理论联系实际”、“务实事、求真知”的研究途径,即在法律理想价值的理论基础上,着重于中国城市规划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的实证剖析,从而获得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法价值基础的真正内涵,并从中提取针对中国城市建设实际、促使法律价值实现的相应法律支持。这也正是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所给予本研究的方法论启示。初步的研究思路如图1:
  
 

  图1 社会学视角下城市规划法法律价值研究的初步思路
  (本文是笔者博士学位论文关于方法论研究的主体部分,感谢导师陈秉钊教授的指导。)
  2002—09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 是我国的主要立法形式,也称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② 《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p714。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1983,p2
  ③ 同上,(1973年14版)第13卷,p150
  ④ 早期的社会学法学较多地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比较著名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herbrt spencer,1820~1930年),奥地利社会学家龚普洛维奇(ludwig gumplow—icz,1838~1909年),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de,1843~1904年)等。
  ⑤ 庞德是美国法学家。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学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和《法理学》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4年,p450)。
  ⑥ 庞德,法理学.第3卷第1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1983,p75
  ⑦ 帕特森,法理学.p518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1983,p80
  ⑧ 同⑥,p80—81
  ⑨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1986,p4
  ⑩ 同上,p109
  (11)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季卫东,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代译序)p2
  (12) 同⑥,p75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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