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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
2017年8月4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号:沈房发[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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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04-5-1  生效时间:2004-5-1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各区房产局:

     《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拆迁范围内,居住在符合下列条件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低收入户,由拆迁人给予补助:

(一)没有得到过拆迁安置补偿;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

(三)居住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必须独立开门;

(四)持有拆迁地2001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并在拆迁地居住(夫妻结婚未合户、夫妻未离婚分户、法定婚龄前分户的除外)。

第三条  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以下的住户;低收入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至300元以下的住户。

第四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至3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的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二)无就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进行行业评估,按照行业评估标准执行;

(三)非上述情况的,由社区配合街道办事处社保科入户调查核准认定后开具证明。

第五条  补助标准为:按照无房产产籍房屋所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区域类别给予补助。低保户的补助金额为:一类地区补偿50000元;二类地区补偿45000元;三类地区补偿40000元;四类地区补偿35000元;五类地区补偿30000元;六类地区补偿25000元。低收入户的补助金额按照同类地区低保户补助金额的80%计算。

第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区房产局会同区民政局共同组织拆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拆迁人,对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摸底和初步确认。并在初步确认后的3日内向拆迁地居民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第七条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认定和登记造册后,送区房产局,区房产局统计补助金额,拆迁人按照区房产局统计的金额,将补助费交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住户发放。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 5月1 日起施行。2003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03]3号)、2003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3]11号)同时废止。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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