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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
2016年10月6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长安区、新华区、桥东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和灵寿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滹沱河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土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滹沱河综合整治是一项集防洪保安、生态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性工程,是公益性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项目法人。
  
  第五条 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领导,项目法人委托,县级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负总责,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拆迁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搞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个人的工作。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八条 拆迁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一)收回无建筑物国有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原以出让方式、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国有土地上所有权人的房屋及有关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公布或提供的统计数为标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工程占地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储备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区片价执行。
  
  第十条 征用集体土地青苗、树木类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按占用时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三)青苗、树木类具体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一)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按新建项目重新审批。
  
  (二)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集体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主要是指简易房、围墙、大棚、水沟、水渠、机井、鱼池等。
  
  (二)具体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一)拆除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二)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程度给予补偿。
  
  (三)违法、违规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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