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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处分宅基地无权办理赔损失
2016年6月3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前夫处分宅基地无权办理赔损失
    转自:北京法院网时间:2006年10月17日
    日前,怀柔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曹先生与被告怀柔区工务局签订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涉及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部分无效,同时判决曹先生给付原告杨女士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2.3万余元,怀柔区工务局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曹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月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婚后财产分配进行了约定,西面两间房归杨女士所有,东面两间房和四间棚子归曹先生所有。2005年,怀柔工务局依据相关文件,对111国道进行改建,需拆迁杨女士和曹先生的房屋。8月13日,怀柔工务局与曹先生签订《宅基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曹先生得补偿款46.9万余元。9月5日,杨女士与怀柔工务局签订协议,得房屋补偿款3.9万余元,该协议未涉及到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涉及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部分无效,并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5.3万余元。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在本村集体中享有的一种社员权,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曹先生结婚后,因其户口已经落到该村,故其依法取得了与被告共同使用诉争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双方的离婚调解书中,虽然对共有的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任何表述,故不影响原告对该处宅基地同曹先生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因为曹先生在与怀柔工务局签订补偿协议时处分了原告对于宅基地所享有的权利,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编辑:刘艺铸)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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