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拆迁法规
房产法规
拆迁合同
安置补偿
城市规划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法规
栏目导航
拆迁法规
房产法规
拆迁合同
安置补偿
城市规划
拆迁方案
拆迁知识
房产购买
安置法规
二手房屋
房产动态
房屋租赁
合同范本
律师案例
律师视频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6年3月28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6-30 【失效时间】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北京公司登记管理律师
北京死刑上诉律师
沧州专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长沙刑事案件代理律师
朝阳区组织传销罪律师
广州防范债务风险律师
广州医疗侵权纠纷律师
合肥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济南法庭伪证罪律师
济南购房贷款纠纷律师
兰州借款法律咨询律师
民告官律师
民告官律师
民告官律师
青海资深律师
上海报复陷害罪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深圳信用额度律师
沈阳银行商事合同律师
沈阳专业合同律师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湘潭串通投标罪刑事律师
中山工伤官司律师
长沙律师
长沙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