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安置补偿
文章列表
在上海拆迁非居住房屋时,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2016年2月25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在上海拆迁非居住房屋时,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x 100%。(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x 2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市场评估价 x 80%。(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x 10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市场评估价 x 80%。(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x 10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市场评估价 x 80%。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