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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经营性用房拆迁都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2015年6月8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0条规定:
    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当条例下列条件: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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