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安置法规
文章列表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5年3月24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布署下进行,实行辖区内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辖区段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林业、水利、环保、公安、交通、通讯、农业、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征收土地资料上报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协助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动员及协调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征地补偿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定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空挂户除外)。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分类》规定和现状进行划分。
  
  第五条 国有农用地(含收归国有未作补偿的农用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依法批准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1200元/亩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计算。
  
  第八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和川办函〔2004〕39号文件规定补偿。
  
  第九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合理补偿。
  
  经济作物(含蔬菜):1200元/亩
  
  粮食作物:大春600元/亩,小春400元/亩
  
  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1200元/亩
  
  其它农用地:按粮食作物标准补偿。
  
  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间种、套种的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等)一律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不再单棵计补。
  
  第十条 果树、竹、木、花卉成片种植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一)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1800元/亩
  
  (二)牧草地、林地、成片竹林:800元/亩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必须砍伐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水、电、气设施,闭路电视和有线广播线路按现行安装费用补偿,电话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以上设施、杆线、管道拆迁后需恢复建设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桥涵、水利设施,名木古树、文物古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适当补偿或修复。
  
  第十四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一切违章建(构)筑物;
  
  (二)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造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四)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经核实登记补偿后,由其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铁路正线外的取土场、弃碴场按本办法临时用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村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其中:县、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外的征地拆迁,实行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按附件1执行补偿;不符合或不具备条件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其住房部分提高50%实行货币安置;县、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内的征地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建还房安置,其住房部分按附件2执行。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