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014年12月3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0号)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