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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不合理
2014年11月16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依据该规定,被拆迁人不满开发商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开发商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房主不服,其只能就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因此,这对房主非常不利。
  两起因强迫拆迁导致的自焚事件,让全社会密切关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只有改革现行房屋拆迁法律制度,才能真正确立合宪、合理的拆迁秩序;才能解决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差遣真正利于经济的发展;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为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尽快对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要求,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制定出合乎法律和民意的新规定,这应该是治本之策。
  其次,房屋拆迁立法应将出于商业目的与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拆迁区别开来,对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应确定特别的程序和原则。第一,商业拆迁规划立项时,应公告征求广大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并建立被拆迁人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第二,拆迁评估机构应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取消由开发商聘请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做法,采取公开,公正的程序如招标等方式来选择评估机构,保障公正评估;第三,应建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专项监管制度;第四,取消对商业拆迁中的行政裁判制度,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强制拆迁;最后,政府应强化对开发商的管理,除检查规划、立项等工作外,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应发挥协调作用,但不应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性的行政决定。
  再次,建立配套的、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司法制度对人们利益保护是一道最后的防线,没有了这道防线,人们在别的地方寻求救济的可能性就不大了。对待拆迁中发生的不公正现象,司法机关应该考虑司法的作为问题。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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