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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出群体事故一律免职
2014年8月22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导读:江西拆迁自焚事件发生后,人们对于强拆的声讨也到了高潮。政府部门往往言之凿凿:“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实这所谓的法律依据便是钻了旧拆迁条例的空子,再加上各地方拆迁条例规定也不完善,缺乏人性一面,导致强拆变得理直气壮,废除旧拆迁条例已是大势所趋。近日,南京出台的拆迁规定则明确了对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5种行为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江苏省南京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迁管理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近日出台的有关追责规定明确:  这5种行为包括:因监管不力,造成辖区内出现大面积违法建筑,产生恶劣影响的;搭建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阻挠、抗拒依法拆违、拆迁的;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办法还明确,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拆违、拆迁工作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实行责任追究: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而擅自实施拆迁;擅自修改拆迁档案和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违反规定擅自调整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或采取增加补偿项目等方式变相补偿的;骗取、虚报冒领、私分拆迁补偿资金、安置用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挪用、截留、克扣、拖欠拆迁补偿费用的。
  办法提出,领导干部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从严追究责任。
来源 :法律 快车()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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