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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漳平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2014年3月28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漳平市人民政府、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永春至永定(闽粤界)高速公路龙岩段(以下简称双永高速公路)是海西高速公路网莆田至永定(闽粤界)横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对完善路网布局、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带动闽粤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龙岩段线路全长161公里,其中漳平境内36.633公里,涉及溪南、和平、西园等3个乡镇14个村。为确保双永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岩市和漳平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
  
  1、城市规划区内、外水田(菜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07〕63号)执行,该文件中没有明确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补偿标准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的标准执行。
  
  3、严格红线内征迁原则,对由于工程建设中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红线外征地、拆迁的,由项目业主与漳平市高指协商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与当地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商定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和林地植被恢复费等,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拆迁补偿安置
  
  1、生产性养猪场的征迁补偿标准按照龙政综〔2008〕372号和龙政综[2001]272号文件执行。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漳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漳平市国土资源局漳平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漳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等级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漳建[2008]19号)执行,该文件中没有明确的项目补偿标准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的标准执行。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就近按村分散安置。
  
  3、压覆矿产补偿、学校、机砖厂、敬老院、水泵房、水电站、加油站、寺庙、国防设施拆迁等特殊问题,列入个案处理,由业主与漳平市高指共同聘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商定补偿额。
  
  三、电力、通讯杆线拆迁补偿
  
  1、由龙岩市高指、项目业主、漳平市高指牵头,组织电业局、电信局、广电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长途线务等有关产权单位组织实施,按实结算。
  
  2、杆线迁移的青苗补偿及施工协调工作由漳平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漳平市政府和沿线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成立征迁安置机构,指定领导具体负责征迁安置工作,抽调一批责任感和工作能力强的干部,专职从事征迁安置工作。沿线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挂钩或包片领导负责落实征迁安置工作,相关村应成立征迁安置小组。各级征迁安置机构需明确管理工作职责,设岗定位,分工协作。漳平市高指要与项目业主以及有关单位常通气、常沟通、紧密配合,及时协调有关问题,避免脱节,征地拆迁费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为加强征迁安置工作,项目业主应在下拨征迁管理费中结合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由市高指制定专项奖励制度,对在双永高速公路征迁安置过程中工作突出的县(市、区)高指、乡(镇)和个人给予专项奖励,推动工作开展。
  
  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电力和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建设环境保障,确保双永高速公路(龙岩段)建设用地需要。龙岩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征迁安置补偿工作。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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