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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拆迁的现状和拆迁法的缺陷
2014年3月9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目前我国拆迁的现状和拆迁法的缺陷


    (一)现状:我国目前大多数拆迁的现状与宪法意义上的征收或征用不同。宪法意义上的征收和征用不会产生个体的受益或者是利益的转移具有公益性质,而目前多数拆迁行为是出于商业目的,商业用途的拆迁实质上是把被拆迁人的利益转移给拆迁人。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拆迁的现状可分为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而更多为商业拆迁。本文重点论述目前的商业拆迁。


    (二)缺陷


    1、在形式上,我国拆迁法表现形式是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为主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立法体例上实际上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公益拆迁是公权对私权的剥夺行为,其理论依据应是宪法第十三条的征收或征用制度,同样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6项也规定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可见对拆迁行为尤其是商业拆迁和拆迁市场的调整我们缺失了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拆迁法。如前所述,我国拆迁法的法律形式是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地方性管理办法为主。尽管国务院的《管理条例》中拆迁公告、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和安置及以违规罚责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切实可行的,但形式上不合法是引发拆迁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是某些人称《管理条例》为“恶法”的一个关键的因素。


    2、目前拆迁法中政府的角色不明确。如何理解拆迁法中政府的角色是财产的征收人或征用人,是拆迁人,还是纠纷的裁决者还是在拆迁不同阶段体现不同的角色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政府是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者;第七条规定政府是房屋拆迁的许可者;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裁决者。政府角色定位不准是引发被拆迁人将拆迁矛盾指向政府的重要原因。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Tags: 拆迁,征收,征用,宪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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