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屋租赁
文章列表
承租人欲变更租赁地址 合同签订需附加条款
2014年1月27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承租人欲变更租赁地址 合同签订需附加条款

蒋先生最近购买了一套办公用房,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已找到承租人。该承租人为私企小业主,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他提出要将该办公用房地址作为公司注册地,并且需要蒋协助配合。蒋先生担心这样做会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产生影响。

  承租人提出将租赁办公楼地址变更为公司注册地,在情理之中,并不过分。对于房东蒋先生来说,需要重视的是租赁合同终止后要督促承租人及时将公司注册地变更掉,否则,会影响新承租人工商注册登记及引来其他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建议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将注
册地址变更作为承租人收回租赁保证金的前提条件,并设置变更期限及相应的违约条款,这样对房东蒋先生比较有保障。

承租人欲变更租赁地址 合同签订需附加条款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