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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司发文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2013年12月9日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建设部司发文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95)建房产字第26号


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

你局常房发 (1995)45 号文《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 经研究 , 现答复如下 :

《房屋他项权证》中"权利存续期间 " 栏目的设置 , 兼顾了抵押权和 典权的设定 , 此栏应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 城住字第 11 号文 的规定 , 以 " 契载期限 " 填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 房地产抵押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 。抵押期限即为抵押合同 中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

一、《房屋他项权证》中 " 权利存续期间 " 栏应以契载期限填定 , 抵押 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抵押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典当期限应为典房合同的出典期限。

二、 " 注销日期 ", 即 " 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 " 。

他项权利未依法注销之前 , 仍具法律效力 , 他项权利权利人 ( 抵押权人、典权人、下同 ) 可凭据《房屋他项权证》作为法律要件之一 , 依法行 使他项权利。

三、他项权利灭失时 , 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 证》等有关法律要件 , 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 登记机关应收回抵押权人所持《房屋他项权证》 , 注销存档 , 并在房屋所 有权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 " 他项权利内容摘要 " 栏内填注登记事项。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 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陈潮辉——土地山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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